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信息

浏览: 次 来自:中国仪器在线 时间:2014-02-19

【导读】计量器具新产品(含进口产品)都必须向有关部门申请型式批准
     1.《计量法》第十三条:制造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生产本单位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样品的计量性能考核合格,方可投入生产。

  2、《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凡制造在全国范围内从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经过定型鉴定。定型鉴定合格后,应当履行型式批准,颁发证书。在全国范围内已经定型,而本单位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应当进行样机试验,样机试验合格后,发给合格证书。凡未经型式批准或者未取得样机试验合格证书的计量器具,不准生产。

  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凡进口或外商在中国境内销售列入本办法所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内的计量器具的,应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型式批准。
    计量器具型式批准产品信息:http://0731lab.net/uploadfile/2014/0219/20140219095101325.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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